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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过婚礼未领证怀孕,彩礼退不退

作者:时间:2024-05-21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18次举报


双方按照习俗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但未登记领证,女方怀孕期间分手,彩礼是否需要返还?

 

对于判定属于彩礼性质的财物,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彩礼作为附条件的赠与一般应当返还,但实践中法院基于社会基本道德认知和价值观念,会综合考虑双方是否达到法定婚龄、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举办婚礼与否、生育子女、各方过错程度等情况来酌定返还的金额,未婚生育子女可以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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