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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要件是什么?

作者:时间:2024-09-21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42次举报


见义勇为是指个人不顾自身安危通过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一种行为。



  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这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见义勇为行为。


  见义勇为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行为人所在单位、基层自治组织,以及见义勇为受益单位、受益人、现场目击者,行为发生地企业事业单位、村(居)委会或者其他单位,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举荐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派出所应当告知其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和身份证明、联系地址、电话等信息。受理见义勇为人员申报、举荐的派出所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对事实清楚、证据材料真实,符合见义勇为人员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出具《确认见义勇为人员决定书》。


  对拟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主管机构应当将人员名单和主要事迹在本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届满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确认。因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安全或者其他情况需要保密的,可以不予公示。


  律师补充:


  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实施的见义勇为行为属于典型的紧急救助行为,救助者自身可能受到损害,也可能造成受助人损害。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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