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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逾期支付抚养费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

作者:时间:2024-05-24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49次举报


编者说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为了更好地保障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往往会约定子女归一方抚养,同时另一方应当按时支付抚养费,并附加违约金条款,那么应当支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如果没有按约支付抚养费,另一方是否能以子女名义起诉另一方依据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来主张违约金呢?


基本案情                    

原告博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与被告博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1月26日生有一子博小某,即本案原告。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于2011年4月26日在东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后于2011年6月8日复婚,2012年5月27日二人签订了夫妻分居协议,协议约定:分居期间原告由其母刘某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于每月12日前支付,从第二个月开始抚养费逾期未转账,则赔偿违约金30000元/次。2012年6月至2012年10月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500元,2012年11月开始不再给付。2014年5月28日,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经河北省某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原告随其母刘某共同生活,被告博某自2014年6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900元,至原告博小某18周岁止。后博小某将博某诉至法院,请求支付2012年12月至2014年5月间的抚养费,并依约支付违约金。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抚养费数额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告理应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支付拖欠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因为抚养费的给付并非基于合同,故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于法无据,对于原告要求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离婚协议约定逾期支付抚养费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目前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因离婚协议同时涉及身份关系、财产关系等一揽子协议,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对其中的人身性条款与财产性条款的违约金约定,作分开处理。

人身性条款如抚养费、探视权等的约定,法院一般不支持违约金。例如抚养费,最高法在其发布的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之四中明确指出,“抚养费本质上是一种针对未成年人的保障,因此,抚养人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从子女的抚养费中获利。”

而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一般允许约定违约金。该部分违约金条款依据民法典规定,可以参照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关于违约金的标准,因离婚协议有别于商事合同,其并非出于生产、经营目的,不起到惩罚、信用担保的作用,高额违约金有可能被法院酌情下调。根据生活习惯和一般经验常识,离婚协议迟延履行的损失通常为利息损失,约定高额的违约金条款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与善良风俗。实践中,法官会审查违约金金额与实际损失的差距,若违约金远高于实际损失,法官将酌情减少。

综上,夫妻签订离婚协议时为了让相对方及时履行,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条款,起到督促其按期支付的作用,但是有关人身性例如抚养费、探视权的违约金条款法院一般不赋予其效力。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能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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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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