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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在大陆和我国台湾地区两地法律适用上的异同

作者:时间:2024-08-15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39次举报


前言

“离婚”这件事情,不外乎解除婚姻、财产债务分割、子女抚养几方面的争议,这些争议在我国婚姻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已经非常明确,大多数民众也耳熟能详。但在我国台湾地区,适用的是不同的婚姻法律规定。而多年以来,两岸居民建立婚姻关系的现象已非常普遍,那么,当双方需要解除这样的婚姻关系,分别在大陆和我国台湾地区进行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将面临不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和不同的司法制度问题,本文将简要对比在离婚纠纷中,两岸的司法处理差异问题。


01

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的程序性规定

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对比之下,我国台湾地区法律没有增设冷静期制度。


02

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的相关规定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未能就财产归属、孩子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合意的,向法院诉讼离婚。那么大陆与我国台湾地区的诉讼离婚在程序法和实体法上存在以下差异。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


偶发性的出轨或与他人发生一夜情,是否属于法定离婚事由?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必须达到重婚或者同居的程度。而在我国台湾地区与他人合意发生性关系即可被认定为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


适用大陆法律,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为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的不动产虽登记于一方名下,仍为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台湾地区相反,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不动产登记于一方名下,则为该方个人财产。


离婚时的孩子抚养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84条对孩子的年龄进行了明确的区分,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两周岁至八周岁最有利于未成年原则,八周岁以上尊重孩子本人意愿原则。


而我国台湾地区法律的态度维护未成年人子女的利益最大化原则,确定了七项孩子抚养裁判可供参考标准。


结尾

综上,涉台离婚案件复杂,涉及的细节不容忽视,普通人在应对涉台离婚案件时难以清晰了解两地司法处理上的区别。律师需要提醒的是,对于我国台湾地区法院做出的离婚调解笔录、判决书,在大陆也需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得到中国大陆法院的认可,建议大陆一方应尽快向大陆法院申请认可,可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大陆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如您遇到涉台离婚纠纷,欢迎您找到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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