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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周律师于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成功起诉货款案例

作者:时间:2024-01-05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62次举报


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可见,在没有特别约定情况下,要求对方支付货款的,卖方(接收货币的一方)为合同履行地,可以由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外地公司欠你货款,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管辖,是可以在苏州起诉的。

 

【案情简介】注册在苏州相城区苏州RQ电子公司(下称“苏州公司”)与深圳WR电子公司(下称“深圳公司”)一直有业务往来,苏州公司向深圳公司供应电子产品。前期深圳公司都能按时付款,但是自2021年3月份开始,深圳公司一直不付货款,拖欠货款金额50万元。经苏州公司多次催促后,深圳公司仍未支付。

     苏州公司委托擅长办理经济纠纷的周仲生律师处理,周仲生律师先是发律师函给对方,对方收到律师函后仅支付16万元,还欠货款34万元。周仲生律师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财产保全,查封了对方的银行账户,申请调取发票的税务抵扣明细。深圳公司知道账户被查封以后主动联系苏州公司,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深圳公司全额支付了货款并承担诉讼费。在支付全部款项后苏州公司申请解除了财产保全,该案顺利结案。

【律师点评】该案苏州公司能顺利追回全部货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证据齐全。苏州公司有采购合同,有送货单,送货单上、发票等; 

第二、起诉及时,对方虽经营困难但还未彻底倒闭,如果再拖延下去,胜诉了也有可能难以执行到位。胜诉不是目的,能追回货款才是目的;

第三、律师的尽职尽责,周仲生律师无论是在起诉前诉讼方案的确定,及时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诉讼过程中及时调取相应证据,达成调解协议后紧紧盯住对方履行调解协议。律师尽职尽责的工作是货款能够全部追回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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