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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律师:定作人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需赔偿承揽人履行利益损失吗

作者:时间:2024-05-13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03次举报


《民法典》第787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无正当理由解除承揽合同需赔偿承揽人损失,对于赔偿损失的范围则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定作人仅赔偿承揽人固有利益损失,不包括履行利益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三)》中写到:“权利意味着自由,意味着权利方不应因权利的行使而在法律上承担与义务的违反一样的法律后果。因此,要求行使解除权的权利方与违反合同义务的违约方一样赔偿全部履行利益损失不合法理,也会让任意解除权的赋予变得没有意义。”由于该书是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因而使得该观点具有一定权威性。但是该观点仅是作者主观理解且与现行法律明显相悖,也遭到诸多质疑。

1. 该观点的核心是“如果让享有任意解除权一方承担与违约同样的后果,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没有实际意义。”但在有偿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和受托人也享有任意解除权,其赔偿范围是包括履行利益的。《民法典》第933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显然“如果让享有任意解除权一方承担与违约同样的后果,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没有实际意义。”的观点与现行法律规定冲突,不能成立。

2. 《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该条规定是合同通则编的规定,应该适用于各类合同。该条规定区分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与“违约行为”两种情形,但是二者损失赔偿额应为一致。

3. 该观点也违背了“合同应当信守”和“公平”两大原则,承揽人违约需要赔偿履行利益而定作人违约就不需要赔偿履行利益,这既损害了合同本应有的约束力,对于承揽人也明显不公平。

4. 法律赋予定作人随时解除权旨在否定承揽人的继续履行权,防止继续履行造成资源浪费。但这并不意味着定作人的解除权行使可以侵害到承揽人本应享有的合同权利,包括履行利益。

基于以上四点理由,第二种观点认为:定作人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履行利益损失。此外,还有第三种观点:赔偿损失的范围为固有利益损失和信赖利益损失。该观点是参照缔约过失责任进行赔偿,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以及机会成本损失、预期利润损失等。

法律解释的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尊重法制统一原则、忠于立法原意和立法精神的原则等,要坚持慎重原则,在解释法律时应当持谨慎态度,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但第一种观点的法律解释有违法律解释的原则和方法,第二种观点坚持了法律原则、法律总则、法律分则的有机统一,因此周仲生律师赞成第二种观点。虽然周仲生律师持第二种观点,但是第一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影响力,在对案件结果预测上还需结合第一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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