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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关系看什么

作者:时间:2024-05-24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10次举报

01/你问?


-“我和前妻离婚时,孩子跟我前妻,她准备再婚了,我想要回孩子,因为她再婚肯定还会生孩子,这样对我的小孩肯定不好。”

-“你前妻同意吗?”

-“她不肯”

-“你孩子多大了,孩子同意吗?”

-“我孩子10岁了,他一直跟他妈妈生活,肯定听她们那边人的话”

-“你私下问孩子意见没,他怎么说”

-“他还是不肯跟我”

……


02/我答!


夫妻离婚时,已经协商(或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后抚养方再婚,非抚养方可以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吗?法院判决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一般会考虑哪些因素?


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无论是此前的婚姻法还是现在的民法典,一直都是秉承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来做判断。子女的利益是核心利益,应予以充分保障;父母的利益是非核心利益,只应予以兼顾。一句话:怎样是对子女最好的就怎样来。


在变更抚养关系上,没有特别情况发生的话,会考虑子女生活和学习环境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能不动则不变。司法实务中判决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一般考虑如下3点因素:


1、抚养方给子女提供的生活教育环境是否有利于子女成长。比如说双方离婚时经济状况相近,后抚养方发生了重大的经济变化,无法提供给子女正常的教育生活环境,与非抚养方能提供给子女的教育生活环境有巨大差距。(注意,是重大变化,稍微有点波动是允许的。)又比如说抚养方经济条件很好,但长期存有不良嗜好,赌博吸毒等,这样在子女的成长过程中,抚养方是无法给子女一个正向的表率和导向作用的。这些均可以作为“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考量因素,如果抚养方有这样的情况,另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法院是支持变更的。


2、抚养方是否存真心抚养子女。有些父母在离婚时,对子女的抚养愿意其实是不强烈的,但因和对方斗气,所以争夺了抚养权。在获得孩子抚养权后,不尽抚养义务,或不尽心教育子女,更有甚者的会拿子女做婚姻破裂,生活不如意的出气筒。如果抚养方有这些情况,也无疑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的,另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法院也支持变更的。


3、在子女有一定的识别和判断能力时,尊重子女的意愿。如果子女已满8周岁,具有了一定的识别和判断能力,知道谁是真心对他好,在哪里会满足情感需求,在能确保他正常健康成长的情况下,尽可能的满足他的意愿,让他与喜欢的父亲或母亲共同生活,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减少父母离异对他的心灵创伤。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1084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于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

第56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可见,咨询者的情况显然是不符合变更抚养关系的,首先,其子女不愿意随他生活;其次,抚养方未有对子女成长不利的行为或情况,抚养方再婚再育并不意味着就不爱自己自小养大的子女。不过还是要为咨询者点赞,担心自己的子女才会有变更抚养关系的想法,他是个好父亲,他的子女应该是幸福的,毕竟自己的父母都真心爱着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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