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你问?
“许律师,我儿子结婚没多久他们小俩口就闹不开心,媳妇在我家住了两个月不到就回自己父母家住了,现在半年了都没和好。我们家去找过他们家谈过,说不回我家了要离婚。我们说离婚那就把彩礼和金器退给我们,办酒席的钱也应该返还给我们,但他们不同意。我们这个要求合理吗?” 02/我答! 当初我的回复是:彩礼和金器可以部分退还,但全部退还是不可能的,办酒席的钱是不需返还。 这类情况咨询多数是当事人的父母,这可以理解,按照我们中国的习俗,好像父母就应该为自己的子女操办婚事出钱出力(虽然我不以为然,但最终自己也是享受了父母的付出 结婚后不久就要离婚,彩礼和金器可以要求退还吗?办酒席的钱能不能要对方返还?我的答案还是同之前的回复,且听我来说说原因吧。 问题NO1:可不可要求退还彩礼和金器? 我们先从概念说起,法律意义上彩礼是什么?彩礼是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在订立婚约前后,依照风俗习惯由一方当事人及亲属向另一方当事人及亲属给付的金钱或财物。它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不得已给付的财物。所以,符合上述情况下给予的金器也是属于彩礼,彩礼并不单单指现金,也包括财物。 符合一定条件时,才可以要求退还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可见,彩礼返还的基本原则是看是否缔结婚姻关系。给付彩礼后未登记结婚的,原则上应当返还。给付彩礼后登记结婚也共同生活的,如果没有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原则上是不予返还的。 按照司法解释给出的原则,咨询的这种情况似乎是不符合返还条件的,他们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而且也共同居住生活过。但,结婚半年就要离婚,一起生活才一个多月,而一方给出了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的彩礼,与普通大众的良知是相抵触的。如罗翔老师所说:“法律是平衡的艺术”,司法实务中,对于结婚时间短(一般指不超过1年),且给付彩礼数额较大(一般是指5万以上),法院在审理时可适当放宽“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有条件地支持返还彩礼,但返还比例不会过高。 故,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彩礼和金器会适当部分返还。 另需注意??它们可能是你认为的彩礼,但它其实不是彩礼: 1、如果你们当地没有给付彩礼的习俗,你自愿给付对方财物,不可以再按照彩礼要求返还的。 2、如果是恋爱中为了表达感情(讨好对方)而给付的,也不属于彩礼范畴,而是一般的赠与行为。 问题No2:办酒席的钱可以要求返还吗? 不可以!为什么?法律依据?……这样吧,我问你,你知道为什么上面三种情况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吗?法律规定?那么为什么法律会这样规定呢?嘿嘿,那我继续唠叨两句,直白点说彩礼是因要结婚而获得的钱财,是吧,很大程度上它取得的依据是缔结婚姻,如果没有缔结婚姻或者未履行婚姻之意义,获得方就没有了获得该财物的依据,而给付方给付的目的没达成,还因此经济受损。这其实就是法律的不当得利,而不当得利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985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说了这么一大堆,这和办酒席的钱有关系吗?有啊,彩礼返还是因不当得利,那么办酒席花费的钱对方得利了吗?没有吧!筹办婚礼过程中为了款待、宴请亲友所支出的费用,属于共同支出的消费性费用,对方未实际取得,所以不需要返还。 故,第二个问题的答案是:办酒席的钱不需返还。
)。特别是彩礼问题,一直都不是单纯的婚约男女之间的事,而是两个家庭的事务,很多时候都是由一方父母直接给予另一方或另一方的父母。所以,父母(实际出资人)为切身利益者,为此奔走周旋(着急上火)也是情理之中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