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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案说法010||医院“好心”摘除脾脏,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作者:时间:2024-07-03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20次举报

甄某突发腹部疼痛入市一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十二指肠球部溃疡+穿孔+急性弥漫性腹膜炎”,需立即进行手术。

手术结束后,医生告知甄某及其家属,由于甄某的脾门处有多处组织粘连且有不规则出血,在做了相应处理后仍没有止血,故出于甄某健康考虑,将脾脏摘除。

甄某在得知这个情况后,非常气愤,其认为不管医院是出于何种考虑摘除了脾脏,但此种行为是侵犯了其身体健康权,应当对于进行赔偿。

本案中,甄某由于“十二指肠球部溃疡+穿孔+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入院,市一院即刻安排手术并无不当。但从甄某病情考虑,甄某在手术中出现脾门组织不规则出血症状系因医护人员在处理脾门组织粘连时处理不当所致,医院对此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另外,医院擅自摘除甄某脾脏,侵犯了甄某及其家属的知情权,明显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及时告知患者病情的规定,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关于手术前需取得患者及其家属签名的规定,故医院应当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

综上,市一院因为对病情估计不足、手术操作不当,且擅自切除了甄某的脾脏,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市一院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应当对甄某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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