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缔结之前所产生的债务,通常情况下不可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若存在充分的证据表明该笔债务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便可将其归入为夫妻共同债务之列。
债权人对于一方于婚前即负担的个人债务向债务人身旁伴侣提出索取权利的请求,相关司法机构一般不予许可。
只不过,债权人若能设法举证证明该笔债务确实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方面,则上述界限方可能有所突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