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买婚房,究竟是赠予还是借贷?老马和小马是父子,2007年小马和小杨登记结婚。婚后不久,父亲老马转账50万元给小马用来买婚房,该房产登记在小马名下。
2015年,小马多次出轨及家暴,小杨无奈之下提出离婚,小马为挽救婚姻,遂提出婚房的房产证追加小杨的名字,小杨同意。2019年2月,小杨与小马协议离婚,婚房归小杨所有,小杨向小马支付了婚房市场差价60万。2019年4月,老马将小马、小杨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庭上,老马出示了小马写的借条,借条记载小马、小杨向老马借款50万元购买婚房,二人需付月利3%。借条落款仅有小马的签名,且并未约定还款期。小杨表示对此并不知情,亦未在借条上签字。经多家鉴定机构鉴定,均无法认定该借条的形成时间。
法院认为,小杨未能举证借款系老马的赠予,但考虑到小马与老马系父子关系,且小马与小杨处于离婚状态,仅凭老马对借条的单方认可,不足以确认借条对小杨的拘束力,老马诉请小杨支付借款的利息缺乏充分依据。故最终判令小马清偿50万元的借款及利息,小杨就5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马向老马借款买房属于因家庭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夫妻双方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老马所出具的约定了偿还本息的借条仅有小马签名,无法证明借条对小杨具有约束力,因此小杨对利息不负有偿还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