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老刘与李丽于2001年结婚,李丽嫁来时带着一个2岁的儿子李旺,两人婚后又添了一个女儿刘雅,平时老刘就在外务工,李丽在家照顾两个孩子,由于长期的异地分离,聚少离多,两人于2021年10月协议离婚,2022年3月,老刘卧病在床,家庭的重担落在了刘雅的身上,可是费用实在太大,老刘想着自己抚养李旺长大,不是亲爹,也胜似亲爹了,于是联系李旺,谁知李旺以老刘已经和李丽离婚,跟自己也没有血缘关系,对老刘没有赡养义务为由拒绝了!
争议焦点:
李旺对老刘是否有赡养义务?
律师观点:
老刘和李丽2001年结婚,李旺只有2岁,并且老刘一人常年在外务工,承担了李旺全部的生活、教育等抚养费用,老刘和李丽离婚时,李旺已经22岁,故老刘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事实上与李旺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产生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继父母子女间的抚养关系并不随着继父母的离婚而当然解除。因此李旺对老刘就有了赡养的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