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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特许人强行解除合同依据

作者:时间:2023-09-09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46次举报


民法典时代特许经营纠纷案件中的“合同僵局”下违约方解除诉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 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 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本条第二款是《民法典》新增条文,也是民法典立法过程中变动较为频繁、 争议较大的条文之一,该款的立法背景在于合同僵局的化解问题。围绕“违约方申请解除”,学界争议较大。故,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合同僵局”下违约方解除诉权的应用是十分谨慎的, 在其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二)》中明确表明: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应当参照《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第 48 条的规定: “【违约方起诉解除】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即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除了符合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同时需要具备三个要件:一是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主观上必须是非恶意的。规定该要件的目的是防止违约方实施机会主义行为而侵害守约方的利益。违约方在履行困难或履行对其经济上不合理时就选择故意违约,这将引发相关的道德风险。二是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现实公平,在形成合同僵局的情形下,法律上允许违约方起诉诉讼解除合同,目的在于纠正利益失衡现象,从而平衡当事人 之间的利益关系,最终实现实质正义。三是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了诚信原则。实践中,在出现合同僵局时,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拒绝行使解除权,常常是为了向对方索要高价,这就违反了诚信和公平原则。如果任由于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可能造成双方利益严重失衡。因此,法律上有必要予以救济。 综上,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违约方在合同僵局下解除合同需要满足以下要件:(1)合同为持续性合同,依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2)合同目的不能实现;(3)合同义务不能履行、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 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4)原告非恶意;(5)不解除合同显失公平;(6) 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了诚信原则。实践中,被特许人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一般都会裁判解除合同。这时,特许人招商的利益如何保护,换言之,特许人的各类损失如何弥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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