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之间谈恋爱时,除了情感交流,也少不了资金往来。感情好时,相互之间并不在意区分你我,一旦感情破裂,利益区分就成为摆上桌面的关键大事。为了钱,不少人对簿公堂,更有甚者以诈骗罪指控对方,让对方身败名裂、陷入囹圄。恋爱过程中情侣之间哪些行为系诈骗,哪些资金流转应系借贷或赠与,王海珍律师向您分享几例案例。
A.诈骗。2020年7月,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被告缺席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周某诉求被告施某归还48000元借款,而此时被告并没有办法出庭应诉,只因被告施某犯诈骗罪已经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关押在某监狱。
在此前的一起刑事诉讼案中,检察机关指控:2012年至2017年间,施某以“施某某、张某”等名称在某大型婚恋网站注册会员,并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先后结识了李某某等多名未婚女性,且与该些女性建立恋爱关系。在取得多位恋爱对象的信任后,施某编造借款急用、结婚之名、合作投资、为婚后生活购置新家具、家电等各种谎言,从而成功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等人财物。经司法审计,涉案期间,施某共计骗取9位报案群众的款项、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110余万元,其中包括周某的48000元。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认定周某的48000元并不属于诈骗犯罪的数额,不能通过刑事诉讼要求施某退还该笔资金。同时,法院认为施某与廖某恋爱期间,双方共同参与港股投资等理财活动,虽然造成廖某损失,但并不构成诈骗。另外查明,施某在案发后分别向梁某、李某等被害人退还了部分钱款。
最后,法院认定施某诈骗犯罪数额为101536.01元,判处施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五万元。
B.借贷。首先需要有资金交付,其次双方之间要具备借贷合意,两者缺一不可。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0891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王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珍(特别授权),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平。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原被告通过快手相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双方相识后至2020年8月27日期间,X平以家人重病、清偿外债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支付宝、微信和现金向X平交付借款。2020年8月27日X平向原告出具欠条,经双方核算,X平尚欠原告200000元。原告一再催要,X平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形成本诉。X平辩称,1.本案不是民间借贷,应当为成年人之间赠与合同纠纷,如原告在事实与理由中陈述原被告为恋爱关系,在此期间原告为加深感情以达到结婚的目的向被告转账钱款。2.原告陈述20万元为经过双方核对并非事实,即便是民间借贷原告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0万元,其单据数额仅有十五六万元;3.在原被告恋爱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也向原告转账以表达回应,数额也有几万元,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为了双方的生活支出并有被告为原告的孩子交学费的行为;4.关于欠条的形成,原被告在相处一段时间后,因原告的原因被告无法继续与之共同生活下去,并打算结束恋爱关系,但原告一直纠缠,当时原告以打欠条为结束恋爱关系的条件,被告也为了尽快结束与原告的纠缠应原告要求的数额出具的借条,因此请求法庭对本案依法定性。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被告之间系赠与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提交的欠条中记载的数额能够与其举证的转账记录中的总体数额大致相当,被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亦无异议,足以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虽然存在欠条,但是仅是对该期间发生的欠款大致数额的认定,具体欠款金额应以转账等来确定。欠条中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出借人原告可随时要求X平还款。原告共向被告转账196996元。期间被告亦陆续向原告转账14229.2元,其中金额为5.2元、1314元,应视为恋爱期间被告对原告表达爱意的赠与,本院对该1319.2元不作为民间借贷认定,因此被告向原告转账12910元,视为对借款的偿还。在被告提供的证据中,能够看到原告亦曾向被告转账521元,但原告并未将521元的转账作为民间借贷金额予以主张,根据习惯及常识,对于诸如此类521、1314等明显有表达爱意的金额,不宜认定为借款。综上,被告尚欠原告184086元。被告辩称借款中有38155元用于原被告共同生活使用,其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该观点,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利息,因原、被告双方当时没有约定利息,故借期内的利息不予计算。但该借款到期后逾期未还的款项产生的利息,判决如下:一、被告X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184086元及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C.赠与。男女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分为一般性恋爱赠与、结婚性恋爱赠与。两种赠与应当综合考虑双方恋爱过程、财物的价值以及各自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来区分。一般性恋爱赠与,无法追回。恋爱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双方要相互了解磨合后才能确定是否进入婚姻阶段,恋爱期间一方以付出金钱、礼物等来获得另一方好感、保持和增进双方感情符合常理,比如特殊日期、特殊金额转账,具有特殊意义,这些款项是为联络感情、表达爱意的方式之一,比如5月20日、2月14日转账,比如金额为520、1314等。一般不能追回。案例:因为女方流产,男方表示歉意的具有特殊意义的转账不能追回,金额为2笔52000元。在(2021)闽0181民初4100号案中,从原、被告之间在2020年6月9日的通话录音内容看,被告确有怀孕流产,原告知情后确有表达此意外造成的歉意,此后于6月16日当晚通过银行、微信转款给被告2笔计52000元,结合双方在恋爱交往中第二个月还租房同居生活,双方共同生活也需要消费,且被告在双方交往中某些方面也有经济付出,被告主张5万元系原告为表达爱意以及其因被告怀孕流产为表达歉意所进行的具有特殊意义的转款,是双方因恋爱关系所产生相互间的情感为目的的赠与,是符合生活习俗与常理。
结婚性恋爱赠与,可以追回。超过日常生活消费和一般性恋爱赠与的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这类赠与通常是以结婚为目的或者以共同生活并维系身份关系的大额赠与,属于附解除条件赠与,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接收一方对该笔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考虑到双方的经济能力、消费水平、财物的性质和价值、双方恋爱过程等,如果赠与人所赠与的款项、财物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赠与行为应视为原告附带希望双方共同生活并维系身份关系而作出,不属于一般性赠与,比如房贷、车贷、大额消费等。在广东高院(2019)粤民申13517号案中,法院认为,钟瑞超在恋爱期间为汪欢欢购置涉案车辆,该赠与行为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还是恋爱生活中的一般赠与,应根据赠与财产是否为具有大宗、大额特点的不动产和特殊动产进行认定。如一审判决所述,钟瑞超的上述赠与行为属于赠送贵重财物,在汪欢欢未能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应推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现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钟瑞超请求汪欢欢返还赠与财产,二审判决根据公平原则,酌定汪欢欢返还购车款的80%,并无不当。
综上,关于恋爱期间的转账能否追回,总的就是本着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原则,充分探究双方的真实意愿,尽量还原双方恋人生活期间的真实交往过程,考虑双方的恋爱付出、经济条件、具体款项产生的背景、用途及意义及社会经验等方方面面因素来判断。
一般而言,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的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而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及超过日常消费的支出,往往是当事人一方基于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其赠与行为可以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如目的无法成就,可以要求返还。
王海珍律师,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济宁交通文艺广播特邀嘉宾律师,济宁市妇联公益热线值班律师。
王海珍律师具备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扎实的专业功底,坚持以“勤勉尽责,精益求精”、“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办案基本原则,使多位当事人的利益得到迅速填补和维护。
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原济宁市法律顾问处),成立于1984年,已建所近40年。位于济宁市任城区金宇路8号商动力大厦19楼,是山东省规模较大、实力雄厚的律师机构之一,是一家大型综合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