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当天,杜女士戴着刚买了一个月的金项链外出就餐。回家时突然感觉自己的脖子空当当的,才发现是自己金项链丢了!
杜女士赶紧回之前的饭店寻找项链,店家通过监控发现,进入饭店时的杜女士脖子上并没有项链。店家就帮杜女士调取饭店外的监控,获得了些有用的线索,他们发现杜女士停车之后,不久后一位男子在她的车旁弯下腰,疑似捡到一条金项链。
于是杜女士又借助附近几个监控进行调查,得知那位男子走了一段路后就上了一辆小轿车,杜女士又通过车牌号获取到该名男子的联系方式,马上打电话询问,得知该名男子的确为捡到项链的王先生。
但王先生的回答却让充满希望的杜女士又大失所望。王先生说自己的确捡到一条金项链,并且带到了自己的车上,但是经过一番观察,他认为金项链是假货,就随手扔在了小区的垃圾桶里。
然而杜女士根本不相信王先生的说法,她认为自己的金项链才买不久,色泽鲜亮,不可能被判断为“假货”,怀疑金项链是被王先生给“黑”了。于是杜女士给了王先生两个选择,一是把她的金项链还回来,二是原价赔偿15913元。王先生自然不乐意,就拉黑了杜女士,杜女士无赖之下只好将男子告上法庭。
这个案例中,双方看起来都挺占理,但其实法律对这类事情是有明确规定的,根据《民法典》编物权,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男子捡到杜女士的金项链之后应该妥善保管,而不是随手扔在垃圾桶里,不仅如此,男子还应该承担丢失金项链的责任,赔偿相应的数额。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按照当时的平均金价和项链的克重,也就是13840元,对杜女士进行赔偿。
最后在这里提醒一下,以后走在路上,还是不要随便拾取路上不属于自己的物品,要么就不管它当没看见,要么捡到之后就好好保管或者交给公安,不然有什么差错,原主找上门来,自己就成了“冤大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