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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老人探孙被拒,思孙之苦如何解?

作者:时间:2023-09-18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14次举报

      我国民法典规定,可以行使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探望的对象则是“子女”。但没有明确将祖父母、外祖父母列在探望权主体范围内。那么老人痛失独子,要求探望孙女被拒,失独老人诉请“隔代探望权”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祖父母可以探望孙子女,但亦未明文予以禁止。祖父母作为孙子女的直系血亲,对孙子女享有亲属关系上的权利义务,特定情形下还要承担抚养义务,故其探望孙子女的权利应来源于子女的亲权,在亲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孙子女的探望可以视为对亲权的补充。

      本案中,小方自出生后与就老方、老林自然形成特定关系即祖父母与孙子女的关系,这种因血缘关系、身份关系产生的感情不因方简去世而消失。老年痛失独子乃人生之大不幸,允许祖父母探望孙子可以抚慰原告的心灵,也能使小方从祖父母处得到关爱,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也符合社会广泛认可的人伦情理,不违背公序良俗。综上依法判决老方与老林于判决生效之日的次月起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的上午八时至当日下午三时对小方进行探望。探望时可以将小方自周艳住处接走,于当日下午三时前将小方送回周艳住处;周艳负有协助配合义务。

      本案中老方和老林只生育了一个儿子方简,这个儿子就是他们的重要牵挂和精神寄托。儿子意外离世后,他们的亲情寄托转移到孙子小方身上是人之常情。他们主张隔代探望所体现的血脉相连的亲情,对小方而言应该是有益无害的,也是小方健康成长所需要的。法院作出准予探望的判决,一方面,是探望权系亲权之延伸的体现,是对血脉传承事实的认可,也是对中国优良传统的亲情人伦关系的肯定。失独祖父母探望孙子女不仅能慰藉老年人心灵,帮助其树立重新生活的信心,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逝者在子女关爱上的缺位,对孙子女的价值观形成起到积极作用,符合探望权的伦理价值取向和社会善良风俗。另一方面,失独老人的孙子女对失独老人的遗产往往享有代位继承权,以赋予探望权的形式保障老人的精神养老需求,也符合权利义务对等性要求。

      老年丧子,中年丧偶,幼年丧父均为人间莫大之不幸。双方应相互体谅,将心比心,冷静处理彼此之间的纠葛。毕竟,家人和睦相处是逝者心中所愿,孩子的健康成长更是逝者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共同心愿。该案件对处理类似纠纷的示范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允许失独老人隔代探望、和谐共处履行监护职责符合民法典立法目的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对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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