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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免责条款

作者:时间:2024-05-10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68次举报

保险免责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支持。相对保险人还是存在提示义务,只是相比明确说明义务较轻一些。

比较常见的禁止性规定情形: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或者吸毒后驾驶机动车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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