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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劳动者隐瞒残疾为由,将其辞退?

作者:时间:2022-03-01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76次举报

一、案情简述

  刘某为左手大拇指缺失残疾。其2019年到某物流公司工作。入职时提交了叉车证,入职体检合格。填写员工登记表有无大病病史等项目栏,刘某某均勾选“无”。2020年,该物流公司以刘某隐瞒持有残疾人证,不接受公司安排的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随后刘某某申请仲裁,要求该物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分析

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基本情况,但该知情权应当是基于劳动合同能否履行的考量,与此无关的事项,用人单位不应享有过于宽泛的知情权。而且,劳动者身体残疾的原因不一而足,对工作的影响也不可一概而论。在残疾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不主动向用人单位披露其身有残疾的事实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三、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工作情况来看,刘某是否持有残疾人证并不影响其从事叉车工的工作。故该物流公司以刘某某隐瞒残疾人证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能成立,其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遂判决该物流公司支付刘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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