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非法贩卖汽油牟利,咎“油”自取!槐荫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刑!

作者:时间:2023-11-21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34次举报

众所周知,汽油是一种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在不符合法定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行运输、存储,极易引起爆燃事故。安全生产无小事,近日,槐荫区法院陈政法官审理了一起非法储存、贩卖汽油牟利的案件,通过依法惩治安全生产犯罪,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本期法官说法,结合这起案件,共同了解刑法对危险作业罪的相关规定。

案情回顾:

2018年12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王某、孙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运输资质的情况下,从某石化炼油厂附近的油罐车主处购买汽油,将上述汽油储存至私自购买并安装在某村空地处的地下油罐中。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使用加装油罐的厢式货车将汽油从该村运输至某工地空地,使用私自安装加油计量机的面包车,在该处对外售卖汽油。案发时,公安机关在存储油罐中查获汽油3.52吨,在面包车中查获汽油2.68吨。经相关部门依法评估,上述四人使用私自改装的车辆运输汽油,不符合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的要求,存在发生事故的现实危险性;储油及销售汽油的场地,未设置应有的安全设施设备,与周围居民、公共区域不符合消防安全距离的规定,对周边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2021年6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同年8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
案发后,所有的危险化学品均已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加油机、厢式小货车等作案工具,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王某依法退缴违法所得。

裁判结果: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王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张某某、李某某、王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对三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

最终,槐荫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王某犯危险作业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三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加油机、厢式小货车等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危险作业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刑法所规定的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罪名,该罪名的设立意味着在安全生产领域即使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展示了国家打击安全生产犯罪的决心。

本案中,涉案四人使用私自改装的车辆运输汽油,储油及销售汽油的场地,未设置应有的安全设施设备,与周围居民、公共区域的距离不符合消防安全距离的规定,经评估已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因此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234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