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有何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制度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不同的。《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制度,是我国按照国际通行惯例在商事领域内统一建立的法律制度;而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则是国家针对劳动争议的特殊性,在该领域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制度,其与有关国际公约所称的仲裁并无任何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七条特别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另行规定,不适用仲裁法。归纳起来,两者主要有以下区别:
1、在性质方面,民商事仲裁是带有民间性的居中裁判,是私权处分权的授予。而劳动争议“仲裁”具有行政裁判性质,是国家行政机关运用国家的行政权利裁决劳动争议的行政活动。
2、在机构设置方面,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按行政区划分分别在县、市和市辖区等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特别机构,其常设办事机构设于各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内。
3、在受案范围方面,仲裁涵盖民事、经济的绝大多数领域包括各类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劳动争议仲裁仅限于劳动争议。
4、在管辖方式方面,仲裁实行协议管辖,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诉讼或者仲裁,也可以自主选定仲裁委员会;而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后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必须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且当事人之间无需订有仲裁协议。
5、在裁决效力方面,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是非终局性的,当事人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