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高某某驾驶船舶到福安市湾坞镇等海域非法盗采海砂17次,累计11295.33m3 ,并用以销售谋利。林某某、高某某均以非法采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林某某、高某某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费用68万余元。
厦门海事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主持各方当事人就案涉损失赔偿达成“海洋碳汇+替代性修复”的调解协议。
二被告连带赔偿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修护费用680298.19元,其中18万元由二被告以自愿认购并委托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购买海洋碳汇的方式分三年履行,剩余赔偿款项由二被告通过公益性劳务代偿方式履行,承担福安市湾坞镇海域海洋环境治理辅助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海洋垃圾打捞、海岸维护、海洋环境保护宣传等,期限酌定为三年,期满后劳务不足以抵偿的,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该调解协议经公告和送达生效后,被告已依约购买了首期2400吨海洋碳汇,并积极通过劳务履行其他义务。
林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采矿罪是指在未经批准的矿区内或者未经批准的地方非法采掘矿物的行为。
而非法盗采海砂也属于非法采矿行为,其行为情节更为恶劣,因为海砂是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样做不仅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还会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禁止非法开采、挖掘、觅集、捕捞和破坏海洋生物和其生境。因此,林某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的法律法规。
非法盗采海砂会对渔业资源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破坏渔业生态环境,还会导致海岸线的破坏和海滩的消失,对旅游业和沿海经济产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必须加强对非法盗采海砂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盗采海砂犯罪行为,维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健康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