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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以停水停电的办法催缴物业费,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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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12 00:00:00
分类:律师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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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在业主欠费时,采用停水停电等措施对业主进行督促,要求其限期交费,这种做法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
即使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公司在业主欠费情况下有权停水停电,这种约定也是无效的。
水、电、气等资源属于公共服务提供,物业公司并不是上述公共服务的提供者。虽然出于管理方便的需要,供水、供电等企业会采取授权的方式委托物业公司进行一定程度的管理,但水、电的供应主体始终是供水和供电企业,存在供水、供电合同关系的当事人还是供水、供电企业和用户。
物业服务合同与供水、供电合同是不同的独立的合同,涉及的是不同的当事人。
物业公司并不是供水、供电合同的当事人,与用户之间并不存在供水、供电合同关系。业主拒绝支付物业费属于对物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至于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则应当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解决。物业公司滥用停水停电等措施缺乏合同依据。
同样,如果业主将房屋出租后,承租人欠缴物业费、租金等费用的情况下,业主授权物业公司停水停电,也是违法的。因为物业公司应当在物业合同范围内进行物业活动,而不应介入业主与租客之间的纠纷。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当地住建局投诉,要求物业公司恢复供水供电;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物业公司恢复供水供电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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