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等人系某小区业主,被告系该小区的物业公司,该小区有人防车位若干。2019年9月,潘某等业主在被告处租赁人防车位,租期两年。2021年9月初,被告同意各承租人可免费使用租赁车位至12月底。2021年11月,被告在征求小区业主意见的基础上,对人防车位进行摇号,重新确定了承租人。2022年1月1日,人防车位已交付新的承租人使用。潘某等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对租赁车位享有优先承租权,判令被告立即与原告签订车位租赁合同。
【以案释法】
慈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原告主张人防车位享有优先承租权,其法律依据及逻辑在于:原告认为,人防车位系建筑物或构筑物,应认定为房屋,享有与房屋相同的优先承租权。对此,法院认为,人防工程中的人防车位,无论从权利来源、建筑结构,还是从使用功能等层面看,都不能等同于房屋,《民法典》中关于房屋优先承租权的规定对人防车位并不适用。原告该项主张法律逻辑错误,依法不能成立。
其次,原告主张,被告通过摇号方式重新确定承租人,该决定未得到业主大会表决及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程序违法,应属无效。对此,法院认为,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对人防车位的管理与使用不具有表决权。
再次,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下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被告作为人防车位的管理主体,在征询业主意见的基础上,通过摇号确定承租人,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机会均等原则,保障了更大多数业主的权益。
综上,判决驳回潘某等业主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