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机构是指负责或者管理民商事仲裁程序的专门机构。广义上的民商事仲裁机构包括常设仲裁机构和临时仲裁组织。常设仲裁机构是固定的组织具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我国现行的商事仲裁机构被称为“仲裁委员会”,属于常设性的仲裁机构。
根据仲裁法第十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只可以在直辖市、省(自治区) 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辖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设立地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登记。仲裁法第是一条还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具备的条件,即: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必要的财产,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有聘任的仲裁员。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 的通知》(中办发 (2018) 76号)文件精神,仲裁委员会是政府依据仲裁法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组建,为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供公益性服务的非营利法人。中国现在有270余家仲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