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句古话叫“父债子偿,天经地义”,在现如今的社会,这句话还适用吗?如果是父亲替儿子在借条上签名,儿子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吗?不久前,连江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借款纠纷案件。
事情得从2018年底的一起借款纠纷说起。老王和占某两家人是好友,因为家中资金周转的需要,老王和爱人赵婶向占某借款80万元。见好友有困难,占某也十分爽快地答应了借款,并根据夫妻俩的要求,将钱转到老王儿子的账户中。
借款后小王通过其银行账户,向占某转账归还了6笔利息,其中,除第一笔利息摘要/附言为“网银转账”外,其余均附言“代老王、赵婶还款”。
没想到几个月后,老王和赵婶便翻脸不认账了,占某多次催讨无果后,便将老王一家三人起诉到法院。庭审现场,老王认为案涉款项是自己夫妻俩向占某借的,属于个人债务,小王只是帮忙代收代付,因此与小王无关,事实是否如此呢?当初那份借条成了案件的关键,借条上有老王及其爱人赵婶的签名以及手印,底下还有老王代签的儿子名字。
案涉借款金额80万元借条系老王、赵审向占某出具,经司法鉴定意见证实,案涉借条落款“儿”处的小王姓名系老王书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虽然老王没有取得儿子小王书面授权,但是基于两人的父子关系,老王代签儿子的名字,并且借款转账到儿子小王的银行账户,占某有理由相信,借款是老王一家三人的共同借款,小王应当依法承担还款责任。
小王在收到借款后,未举证证明款项去处,且在第一次偿还每半年付息时,摘要/附言为“网银转账”,此后五次转账支付每半年利息时,虽摘要/附言“代老王、赵婶还款”,但均是单方意思表示,并不能推翻前述老王表见代理行为。
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基于这种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代理。表见代理的意义是承认外表授权,保护善意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使善意相对人不应相信表见代理人的行为发生了变化,保护动态交易安全。
最终法院判决老王、赵婶、小王应当负责偿还债务,共同偿还本案借款80万元及利息。判决后,小王不服判决上诉,福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