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出境务工的人员越来越多。因境外风险的不确定性,派遣公司大多会为派遣至境外工作的人员购买人身保险。但有些境外工作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模糊,导致事故发生后受害人理赔频频被拒引发纠纷。最后法院说是怎么判的呢?
2020年12月1日,严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书》,从事技术员工作,主要工作地点在福州,因工作需要公司会安排国内外出差或驻外。该公司为包含其在内的28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集团意外伤害保险。但没想到,意外还是发生了。
2021年2月13日,严某在公司派遣境外工作期间,身故于坦桑尼亚共和国某公寓住处外,调查结果说是坠落。严某家属向上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于2021年6月作出《理赔决定书通知书》。被投保人严某身故的坦桑尼亚共和国是属于三类国家,不在2投保时约定的“承担2类以下国家的保障责任”范围,不予给付保险金。
2021年10月,严某家属向仓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600000元、后事安排保险金15000元、救援服务费97500元及逾期给付的利息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所出具的保险单中并未明确2类以下国家范围,而是列举了古巴、伊朗、朝鲜、苏丹、叙利亚、阿富汗、利比亚、索马里、也门、伊拉克、南苏丹为拒保地区,且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坦桑尼亚处于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是武装叛乱。
被告辩称被保险人严某在坦桑尼亚这类三类国家发生的身故事故不属于案涉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不能成立。因被保险人严某在保险期限内在境外意外身亡,且案涉保险合同并未指定受益人,故案涉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严某的遗产由被保险人严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原告继承。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600000元、后事安排保险金15000元。因被保险人严某被发现时已死亡,不存在救援,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救援服务保险金975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