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8日刘某某到中铁十七局某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昭泸高速镇雄县牛场镇和平服务区项目工地工作,2020年11月14日12时许在工地边坡孔桩内扎钢筋时,被孔桩上部掉下的石块砸伤,后送医院住院治疗,南昌县某劳务公司支付了相关医疗费30余万元。2021年7月14日,刘某某被昭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2年6月24日,刘某某经昭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伤残二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后刘某某以南昌县某劳务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云南省镇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笔者作为南昌县某劳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庭审。仲裁委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仲裁裁决,我方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本案管辖法院的选择:
按照一般人的思维方式或习惯,可能第一反应是向仲裁委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给了当事人一个选择的机会,我方选择向南昌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由于刘某某没有起诉或先于我方起诉,本案最终由南昌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相关司法解释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20】26号
第三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