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律关系明确的简单合同纠纷(如担保追偿、索要货款),被告往往不到庭应诉,而原告也没有选择律师代理。在此情形下,法院缺席审理,庭审笔录往往由书记员或法官助理一人边问边记,因无法形成争议,容易疏忽遗漏细节,加之诉状中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撰写不规范,存在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风险。
一、共同还款责任的法律依据不明确、证据缺失。
诉状中对共同还款人(共同被告)的责任形式(包括责任顺位)不明确。往往直接将诉讼请求列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偿还原告XX款XX元。”,且在“事实与理由”部分无具体的责任依据。从诉讼策略和诉讼效果上讲,此类诉状寄希望于法院主动找法进行归责,类似“押宝”,在目前法官审理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况下,风险太大。
共同还款责任并非法律术语,在法律上应明确为连带责任、按份责任、补充责任等责任形式。而无论承担哪类责任形式,均应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为前提。如担保追偿案件中,如存在反担保协议,可以主张债务人与反担保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在其他情形下,担保人最多只能向其他共同担保人主张按份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即存在责任顺位问题。
二、诉讼费用主张遗漏或不明确、证据缺失。
诉讼费用体现为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证送达费、公告费、邮寄送达费、律师费等费用。首先,从诉讼策略上讲,建议在诉讼请求中以“列举+概况”的方式写明“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诉讼费用”,不建议写成“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也不建议因在起诉时未确定产生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就只主张诉讼费。具体而言:
1、诉讼费,司法实践中均不在判项中体现,而在判决书的尾部以决定的方式处理。无需提供诉讼费票据证明。
2、保全费,虽与诉讼费同属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诉讼费用,但仍有部分法院将保全费的处理写入判项中。必须提供保全费票据证明(仅保全申请书无法证明实际保全),保全费属于独立案件(案由为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判案件法官无权查阅也不应主动查明。
3、保全保险费。如合同有约定,会支持,如合同无约定,存在不被支持的风险。
4、律师费。需提供律师费发票和委托代理合同。且应有合同明确约定。
因缺席审理庭审流于形式且原告未委托律师对诉讼风险预估不足,一方面,原告会忘记或忽视增加诉讼请求;另一方面,原告只在诉讼请求中列明,却在庭审中忘记补充证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