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是否可以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作者:时间:2024-01-24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26次举报


依据《仲裁法》规定,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符合法定条件时,被申请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而且,上述两个法律条款中的法定条件内容完全一致。那么,当被申请人已经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被法院裁定驳回申请后,还能在执行程序中依法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吗?下面通过一起案例分析本问题

一、案情简述

2015年10月,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吴某等人向申请人A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裁决后,吴某以“证据未经质证、程序违法”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申请书,被法院裁定驳回。随后,A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吴某以“仲裁补正书程序违法”为由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法院再次裁定驳回。

本案的争议焦点:被申请人已经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被法院裁定驳回申请后,是否还能在执行程序中依法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本案经过经向高院复议、最高院申诉,最高院认为吴某有权以仲裁庭作出补正书程序违法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二、案情争议分析

A公司主张:吴某在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后,无权再次以相同理由向天津二中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

吴某主张:天津仲裁委对A公司名称的补正裁定,是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实质性变更,剥夺了相关当事人就该问题向仲裁庭进行申辩的权利,应属程序违法。

法院认为:吴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及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虽然均是主张程序违法,但主张的事项并不相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并未提出补正程序违法的理由,故吴某有权以仲裁庭作出补正书程序违法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三、案件启示

(一)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需要基于非“相同事由”。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都是对仲裁裁决的司法救济,被申请人不能在以上两个程序中基于“相同事由”主张两次救济,否则,浪费司法资源。被申请人可以基于非“相同事由”,依分别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二)司法实践对何为“相同事由”的认识不一致,在具体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选择对己有利的方向论证。

本案中,执行法院与最高院对“相同事由”的认识并不一致,这种差异反映了对法律条文的不同解释,并不一定存在正确或错误之分。作为当事人,最重要的是选择对己方最有利的方向进行论证解释。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026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