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是指民商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合意签订的自愿将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民商事争议交付某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这种协议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法定依据和先决条件。就是说,通过民商事仲裁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必须有由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即,合同的未生效、变更、终止、无效、不成立、解除或者被撤销,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般来说,仲裁协议包括所争议的合同文书中所订立的仲裁条款和单独的仲裁协议。其内容包含: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一般推荐两种示范仲裁协议:
一是在订立合同时的仲裁条款,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二是在合同中未订立仲裁条款,而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另行达成的仲裁协议,即:
“因XX年XX月XX日签订的XX合同,《合同编号:XX)所发生的争议或与该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