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冲刺双“11”,省去处理事故的时间,实际驾驶人找了个“顶包的”到事故现场以车辆驾驶人的身份申报保险理赔。面对“真”“假”驾驶员,保险公司是赔还是不赔?一起走进下面的案件。
2021年11月20日5时左右,陈某驾驶闽A2****小型轿车途经高新区乌龙江大道时,车辆着火。事故发生后陈某未当即报警,而是联系案外人连某。连某及陈某均具有C1驾驶资格。连某到现场后报警称系其驾驶车辆时着火,陈某则离开了现场。同时,连某报保险称,系其驾驶车辆时发生的事故。民警接到报警后,到场确认车辆烧毁但无人受伤的事实,并向报警人连某出具了报警回执,载明事故基本情况并注明车辆着火原因待查。
因陈某申请保险理赔,保险公司委托公估公司对闽A2****车辆出险事故是否存在保险免责情形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陈某承认了其系实际驾驶员。2022年1月25日,保险公司作出了理赔意见函,认为案涉事故存在顶替驾驶员行为,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以及案涉保险条款“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的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陈某收到前述拒赔通知后,认为事故发生时间为“双11”期间,正是电商交易旺季,陈某作为电商从业者确有急事需要返回公司处理,并无让连某顶包、毁灭现场的行为,遂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对本案事故免赔。
案涉保险条款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投保信息等证据,可以证明保险人在免责条款部分已作加黑加粗提示,投保人在投保人声明处盖章,可以认定保险公司针对免责条款已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合法有效。
本案中,驾驶人陈某存在找人顶替的行为,虽然实际驾驶人还是顶替者均不存在故意破坏、直接伪造现场的行为,但其伪造驾驶人,已经导致交通管理部门及保险公司无法查清事故发生时的真正驾驶人的真实驾驶状态,客观上亦属毁灭证据的行为。
让他人顶包,并让顶替者向交通管理部门作虚假陈述,该顶包行为本身不应受法律保护。陈某在主观上具有重大过错,客观上造成了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在第一时间收集现场资料,以致事故现场部分事实无法查清,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
综上,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案的保险赔付责任。
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驾驶员是事故现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应当将事故发生时驾驶员情况向交警以及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否则将导致驾驶员在事故发生时的是否处于适驾状态难以查清,损害保险公司可能根据合同约定以驾驶人存在饮酒等违法驾驶情形为由拒赔的权利。投保人应就其不诚信行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要知道,诚信的方向盘,可不能交给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