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也是约定为主,有约从约,但实务中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简单来说:1.合同约定了合同履行地,但实际履行地与约定履行地不一致,应当以约定履行地为准;2.合同约定了合同履行地,但合同却没有实际履行,此时,若合同履行地与原告或者被告的住所地不存在重叠,该约定履行地就没有管辖,因为在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情况下,该约定履行地与合同争议是毫无联系的点,因此被告住所地有管辖。若存在重叠,即约定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3.合同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如果原告起诉被告履行合同约定付款义务,原告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原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