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民起诉的,被告住所地应优先适用经常居住地,其次适用户籍所在地。对经常居住地的证明,应提供暂住证等证据,以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的,被告住所地应优先适用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次适用注册地或登记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指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业务活动、决定和处理组织事务的机构所在地,对其证明应提供诸如房屋租赁合同及履行情况等以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