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提起诉讼之时,当事人有责任提交诉状,并按照被告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诉状副本。
若当事人为公民,应详细注明双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以及住址;若当事人系单位实体,则需标明单位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
诉状的主要部分应阐明法律要求和起诉事实与理由,结尾处必须签名或者加盖公司印章以示确权。
(二)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原告在向法院提交诉状时,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资料作为佐证:
1.能够证实原告主体资格的相关文件;
2.用以支持原告诉求的关键性证据,可以是合同、协议、债权文书、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等。
(三)当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物证或者书面文件时,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尽列出提交证据的具体名称以及页码等明细。
经过法院承办人员仔细核实之后,承办人将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确认,其中一份交还当事人,另一份归档备案。
(四)在当事人缴纳必要的手续费用和已经收集完整的相关证据之后,立案庭会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对是否满足立案条件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标准的诉讼,将予以正式立案登记;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将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五)当事人应当在接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以及其他可能需要支付的诉讼费用。
(六)立案手续完成之后,法院排期开庭并通知当事人参加,当事人应当接受法院的各项审判规定,在审判结束后至财务部门结算诉讼所需资金,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