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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情况下,未在“指定医院”就医,保险公司能拒赔不?

作者:时间:2023-09-12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40次举报

小余是某电梯公司的工人,在某工地从事电梯安装工作。20217月的一天,小余在安装电梯时,不慎将角磨机脱手,飞速旋转的砂轮瞬间就割伤了小余的右手,顿时鲜血直流。工友见状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车将小余紧急送至某医院进行救治。

事后根据医院病历记载,小余于40分钟前在工地干活时,右手被割伤,出血约200毫升,肌腱、骨间背动脉、静脉、神经等都受到损伤。

电梯公司为小余垫付了医疗费用等后,根据其购买的雇主责任险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称,小余就诊的医院不符合保险合同中伤者“应当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的约定,故不予理赔。

【以案释法】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20条规定: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除外。因此,无论保险合同中的指定定点医院条款是否约定了特殊情形,在情况紧急必须立即送医的情况下,被保险人都可以不受该条款的约束。

本案中,从伤情分析,伤者小余是因角磨机脱手意外受伤,手部静脉、动脉、神经等均遭受了损害,且有大量出血,符合人们通常理解的紧急情况。其次,从送医方式分析,伤者小余是通过拨打120急救电话,由救护车被送至医院就诊。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急救人员根据专业判断,将小余送至案涉医院,在此过程中,小余并未作出主观选择,也未存在任何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余受伤后,动脉、静脉、神经等均出现了损伤,且出血量达200毫升,事故发生后40分钟左右由120救护车送至某医院,从损伤情况、送医时间及送医方式分析,本案保险事故符合通常理解的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就医的情形,不受保险合同中指定定点医院条款的约束,故保险公司应当向电梯公司进行理赔,判决保险公司向电梯公司支付保险金1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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