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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下水捕鱼溺水身亡 谁来担责?

作者:时间:2023-10-27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26次举报

    为了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或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每年闽江水域都会有几个月的禁渔期。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禁止所有捕捞作业,但总会有些人无视法律,上街的李某便是其中的一位。不幸的是,2022年5月李某下河捕鱼之时溺水身亡,他的家属一纸诉状将相关单位告上了法庭。禁渔期发生事故,责任谁来担?一起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2022年5月6号凌晨4点,李某来到了家附近的排涝站。因为熟悉周边环境和水域情况,他时不时就会到排涝站堤坝附近水域撒网捕鱼。那天,他像往常一样,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就跳入水中。不料,几分钟后,意外发生了,李某逐渐消失在了水面上。

    事故发生后,李某家属以排涝站等管理单位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诉至法院。被告认为李某在禁渔期内私自捕鱼,应对其自身的死亡承担全部的责任,并且李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自身安全负有注意的义务,其应对自陷风险的行为负责。

    排涝站等相关管理单位是否存在失职?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

    事故地点虽然位于排涝站附近水域,但管理单位在排涝站周边设置了公告、警示标志等,已经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并且水域在堤坝的附近,并不属于对公众开放的公共活动场所,管理单位没有义务对该水域进行封闭管理或全程看护。

    事故发生在禁渔期内,而且凌晨4时是普通民众的休息时间。李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有正常人具备的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对捕鱼的危险性和跳入水中的危险性有足够的认识。但李某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无视禁渔期及安全警示标牌,跳入水中,这才导致发生意外溺亡。因此,应当由李某承担责任。相关管理单位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李某家属要求管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与事实依据。因此,闽侯法院判决驳回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李某的家属不服判决结果,向福州中院提起上诉。二审经过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是福州实施闽江禁渔制度的第7年,广大市民要严格遵守禁渔期规定,坚决杜绝非法捕捞行为。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加强安全防范,保护好自身安全,共同维护安全规范有序的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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