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夏日一个非常炎热的的下午,一名30多岁的女士来到律所寻找律师咨询,正在值班的我接待了她。这位女士看起来非常憔悴,还没有开口说话就先哭了起来。我给她倒了一杯热水并递过纸巾,让她先平复一下心情。过了一会儿,这位女士不再哭泣,她告诉我她姓A,住的地方离律所也不远,家里出了大事,她实在不知道该怎么办,才来律所寻求帮助。
我告诉A女士,先平复心情,慢慢说,不着急。随后,A女士开始讲述她的事情。A女士的丈夫是个性格非常豪爽的人,平时生活很注意,很少喝酒。前两天晚上,她爱人和三个朋友一起出去吃饭,吃饭过程中四个人喝了一些酒。共同喝酒的朋友事后回忆,当日喝完酒后,她的丈夫明显有些醉了,但是三个人并没有将她丈夫送回家,而是任由她丈夫自行回到公司,也没有及时通知A女士。第二天刚好是周末,中午单位的同事来到公司才发现A女士的丈夫已经去世。经过法医鉴定,确认为突发心梗导致死亡。说到这里,A女士已经泣不成声。于是我问她,是不是觉得你丈夫去世和那三个朋友一起喝酒有关。A女士说,事后她找过那三个人,他们也承认当时曾经劝过酒,但结束时他们看A女士丈夫神智还是清楚的,而且拒绝了三个人送他回家的建议。三个人认为,虽然人去世了很不幸,但他们三个没有过错,对于A女士提出的赔偿要求也明确拒绝。所以A女士想咨询能不能找那三个朋友赔偿。
听完A女士的陈述,我先表示非常沉痛,希望A女士能够节哀。随后,我告诉A女士,三个朋友明知你丈夫平时不饮酒还劝酒,已经是过错,现在你丈夫因为酒后引发心梗去世,他们应当承担侵权责任。A女士听完后,就决定委托我作为代理人起诉那三个朋友。立案前,我告诉A女士,这个案件最好能通过调解的方式处理,这样也不伤双方的关系,A女士也认可了我的意见。立案后,我及时和调解员协调,安排双方见面协商。协商时,调解员向三个朋友释明了法律规定,告知他们共饮后,共同饮酒人基于共同饮酒的先前行为对醉酒人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如果没有履行该义务出现损害结果的,共同饮酒人要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在调解员和我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了调解,法院也出具了调解书。
很多人觉得,都是成年人了,自己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但是,在具体问题上还是要具体分析。本案中,三个朋友明知A女士的丈夫不饮酒的情况下还主动劝酒,这已经存在过错了。饮酒后A女士的丈夫已经醉酒了,三个人还没有及时联系家属,任由其丈夫自行返回公司,则是错上加错。因此,三个人自然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但同时,A女士的丈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不能喝酒还喝酒,酒后还拒绝朋友的护送,其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
(一)共同饮酒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注意及救助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共饮时,共同饮酒人应提醒其他同饮人适量饮酒,不得强行劝酒、罚酒;共饮后,共同饮酒人基于共同饮酒的先前行为对醉酒人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应注意是否有人出现醉酒或其他身体不适的情况,如出现上述情况,有义务进行救助,如劝阻酒驾、送医就诊、联系家属、安全护送等。如因过错未尽到上述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好意同乘时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该行为具有积极的社会价值,符合社会善良风俗,应受到鼓励和支持。故在发生非因好意同乘驾驶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交通事故时,应当减轻该驾驶人的赔偿责任。但是,现实生活中房产开发公司的免费看房车,超市的免费购物班车等,其提供的乘车服务属于经营活动的一部分,不能适用好意同乘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