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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大学生嫖娼时间太久,卖淫女报警:他强奸我!

作者:时间:2023-11-03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04次举报

    2021年,48岁的牛某因丈夫车祸去世,一人拉扯两个孩子,于是开始做起了皮肉生意。

    这天,牛某打扮得漂漂亮亮的上火车招揽客人,牛某站了半天没有生意,正要离开时,一个看起来二十几岁的朱某走了过来,牛某半天没开张自然会牢牢把握这个机会。

    朱某也不是什么特别正经的人,一看牛某就知道她是干什么的,于是顺着牛某问道:“姐姐,多少钱啊?”

    牛某见状就说50元一次,没有隐形消费,绝对货真价实。

    价格合适!付了钱后,朱某就跟着牛某回了家。可朱某一次之后感觉自己还没有享受到真正的快乐,于是按着牛某还想在来一次。

    牛某当然不乐意,开始反抗起来,过了20分钟,牛某实在是受不了了,于是拼了命的挣扎,直接大哭来:“你强奸我,我要告你!”

    牛某也不怕,不慌不乱道:“你就是个卖淫的,还报警?小心把自己弄进去了!”

    牛某听着朱某的觉得很屈辱,一只手偷偷伸向了手机,拨打紧急求救电话报警。

    朱某见状爆发,拎着牛某开始动手打她。最后经鉴定,牛某被朱某打成了轻伤。

    牛某构成强奸罪吗?

    关键是要确定牛某在交易过程中是否自愿参与,第一阶段的时候,牛某是因为与朱某产生交易,所以不构成强奸;但第二阶段时,牛某已经开始反抗,是不愿意的,所以第二阶段朱某违背了妇女意愿,是构成强奸的。

    关键问题分析:1、嫖娼行为与强奸行为的区别:嫖娼是一种自愿的交易行为,而强奸则是非自愿的性侵行为。在法律上,强奸罪是通过使用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强制实施性行为,而非嫖娼行为。2、自愿参与与时间因素:关于嫖娼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时间因素并不是评判标准。重点应该放在参与者的自愿与否上。如果一方是自愿参与的,那么即使嫖娼时间再久,也不应该视为强奸行为。

    朱某犯了哪些罪?如何判刑?

    根据上述分析,朱某犯了强奸罪,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次,朱某犯了故意伤害罪,朱某生气之后动手打了牛某,造成牛某轻伤,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此,经过警方调查和法院审理,朱某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学校得知后也将其开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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