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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例

作者:时间:2021-05-27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66次举报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陕04**刑初**



  公诉机关咸阳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西咸新区**************村一组。因本案于2019年****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日被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秦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陕西省西咸新区******组。因本案于2019年****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秦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夏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陕西省西成新区********本案于2019年****日被刑事构留,周年****日被批准速视,次日被执行建捕。现羁押于威阳市易都区看守所。

护人小计,陕西古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夏某某共同故意坏他人财物,数顿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败坏财物,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坏财物犯中,被告人张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被告人李某某夏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因故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故意当判有期刑之,是系犯,法从重处罚,被张某某、李某某夏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自己的罪行有覅从轻处。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夏某某取得被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合人张某某犯故意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师一日折板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日起重2022年****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毁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置。决执行以先行羁押的,羁押一目折抵刑期一.即自2019年****日起至2021年****日止。)

三、被告人夏某某犯故意坏财物罪,利处有期使刑一年七个月。(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置。决执行以先行羁押的,羁押一目折抵刑期一.即自2019年****日起至2021年****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直接向陕西省成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0-0年****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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