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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不起诉的故意伤害行为

作者:时间:2023-09-14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13次举报

案情:

        15岁的小贝(化名)是湖南某职业技术学院的一名学生,2021年5月8日晚,她被该学院副院长谢某某猥亵。5月9日,小贝的父亲李某怒气冲冲来到该学院,对谢某某进行殴打并致其鼻骨骨折,头面部软组织挫裂,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打伤谢某某的行为虽涉嫌故意伤害罪,但系向学校主张其女儿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出于激愤实施的伤害行为。且系初犯、偶犯,其行为事出有因、情节较轻,具有自首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依法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2022年8月24日,该院举行不公开听证会,3三名听证员一致支持检察机关的拟不起诉意见。经检委会研究后,该院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2年9月23日,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对其进行从业限制。


解析:司法实践中不会直接将缺乏期待可能性作为出罪事由,判处被告人无罪。

而本案中,虽然并不完全缺乏期待可能性,但具有不可避免的期待可能性的积极错误,故没有责任,从而阻却犯罪的成立。本案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时间要件上,因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也不符合刑法第13条但书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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