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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结婚非法出售“传家宝”羚羊角,一男子被处罚款24万元

作者:时间:2023-11-13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25次举报

    小陈的母亲多年前,从国外带回一根羚羊角,将其作为“传家宝”藏于家中。2020年,小陈无意中在网上论坛发现有人宣传羚羊角具有珍贵药用价值,在网上炫耀后,多人出价求购。后为筹办婚礼,小陈决定将羚羊角高价出售。2021年8月。小陈与一网友商定以350元每克价格出售羚羊角,并约定在某车站线下交易。8月25日,闽侯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将准备交易的小陈当场抓获。

    经鉴定,该羚羊角为高鼻羚羊角,角制品长约25厘米,重量为151.81克。经查,高鼻羚羊系《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一级保护野生动物。2021年10月21日,闽侯县检察院对小陈做出不起诉决定后,闽侯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闽侯县林业局。

    2021年12月9日,闽侯县林业局对小陈做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三倍的罚款12万元,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小陈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未缴纳罚款。近日,闽侯县林业局向闽侯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保护野生动物不应仅成为纸面上的法律规定,还应当成为社会公众的行动自觉。保护发展和合法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保持生物多样性有着重要意义。让我们携起手来,保护野生动物,守护多样之美,共建美丽家园。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第三十三条规定,出售、运输、携带、寄递有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未持有或者未附有检疫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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