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参与“打卡0元购”活动,因打卡活动系统异常导致“打卡”无法顺利完成,商家是否存在价格欺诈?消费者有权要求退一赔三吗?
为参加乙公司承办的“连续180天阅读打卡0元购手机”活动,蔡某在乙公司活动页面指定的甲公司经营的“某电纸书旗舰店”下单购买护眼墨水屏阅读手机,交易价格为1498元。2020年8月25日至10月26日,蔡某在乙公司管理的软件上完成连续63天的阅读打卡。但2020年10月27日,蔡某进行阅读打卡失败,无法完成活动指定的连续打卡。后蔡某以甲乙丙公司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乙公司及丙平台共同向其退还案涉手机款1498元并支付手机价款三倍的赔偿金。
蔡某未充分证明2020年10月27日其已严格按照阅读打卡活动流程进行规范操作,且其关于系因甲乙丙公司原因致其无法打卡的辩解亦无证据证明,故对蔡某的主张均不予以支持。后蔡某不服该案一审判决,上诉至福州中院,并在二审中提交2020年10月27日至10月28日的打卡录屏视频证据。
首先,案涉合同第9条关于“如用户对于阅读打卡数据有争议,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一律以参与活动账号绑定的阅读打卡活动后台数据为准”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内容显然不合理地限制活动参与者就争议进行举证并寻求公平的纠纷处理方式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其次,乙公司是本次线上打卡活动的组织者,打卡程序的提供者,后台数据的控制者,其理当保证打卡程序顺利运转且数据记录真实有效。现打卡者手机页面显示状态与其提交的后台数据发生冲突。乙公司虽就此作出解释,但该解释描述的情况出现概率极小,且乙公司亦未向法院证明在其所描述的特定条件下,会形成所谓的“缓存跳转”进而使得蔡某手机页面出现蔡某提交的视频显示的异常情况。在乙公司就此作出的解释不具备合理性及可验证性的情况下,对其相应辩解,法院不予采纳,而是采信蔡某向法院提交的打卡录屏视频,确认蔡某在2020年10月27日已经进行相应阅读并进行打卡,但因打卡活动系统问题使得“打卡”无法顺利完成。
再次,在因乙公司控制的系统问题使得蔡某无法完成打卡任务,进而使得“打卡0元购活动”约定的付款条件无法成就的情况下,应视为乙公司付款条件已成就,乙公司应依约向蔡某支付该1498元款项。
最后,因无证据表明前述打卡系统问题系乙公司操纵完成,故对蔡某关于甲乙公司存在价格欺诈应予三倍赔偿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在实践中,存在着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例如在签收货物后不得提出质量异议、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最终解释权或商家发布确定管辖法院条款、排除消费者主要诉讼权利条款等等。就前述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当然,格式条款并不必然无效,在对格式条款公平性审查上,分为程序上的形式审查与内容上的实质审查。在程序的形式审查上,订约方应就格式条款可通过字体加粗、单独弹窗、条款前置、条款标红等方式向消费者完成合理提示、说明义务。在内容的实质审查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而非意图通过订立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另外,消费者在面对换购、满减、秒杀、0元购、预售等另人眼花缭乱的网络促销活动时,亦应擦亮双眼,理性种草,如若出现纠纷,应注重证据收集并通过多渠道积极维权。
本案商家开展“0元购”本质上是一种产品促销行为,从法律层面而言,该促销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消费者通过商家指定页面下单购买产品,双方形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打卡数据发生争议,法院认为案涉合同第9条“如用户对于阅读打卡数据有争议,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一律以参与活动账号绑定的阅读打卡活动后台数据为准”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内容显然不合理地限制活动参与者就争议进行举证并寻求公平的纠纷处理方式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该格式条款无效。并在格式条款无效的基础上,法院根据证据规则采信消费者提交的打卡录屏视频,认定因商家控制的系统问题使消费者无法完成打卡任务,应视为商家付款条件已成就,商家应依约向消费者支付款项。该判决以对消费者作有利解释为原则,依法确认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格式条款无效,促进商家兑现宣传承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网络交易中商家利用优势地位,制定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频频发生,202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实施,其第一条明确规定网络消费合同中部分格式条款无效:“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据此,我们建议消费者在网络促销活动面前,除了理性消费、按需消费,还应当仔细阅读活动细则及合同条款,如发现商家在格式合同中存在前述刻意规避自己违约责任的条款,应慎重购买,如购买后出现纠纷应及时收集证据并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