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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凌律师发表关于离婚纠纷的民事起诉状

作者:时间:2023-12-21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08次举报


大竹凌律师发表关于离婚纠纷的民事起诉状

原告:祝某凤,女,汉族,出生于1970年3月27日,身份证号码513020327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联系电话:被告:黄某胜,男,汉族,出生于1968年3月11日,身份证号码5130280311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联系电话: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依法判决位于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东湖路欣源美寓房屋(证书编号:00054XXX)归原告所有,房屋价值2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大竹县律师大竹律师大竹县律师事务所大竹刑事律师大竹离婚律师大竹县法律免费咨询律师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9月15日原被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婚前由于原被告双方相处时,彼此之间缺乏了解,结婚后原被告性格不和,经常吵架,夫妻之间没有共同语言,彼此缺乏沟通交流,被告对原告不信任,对原告不关心,不干家务活,原被告因感情不好,从2021年2月分居至今,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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