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是指有权追认的当事人在有效期限内向合同相对人作出同意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1.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
2.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3.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否则,后果由行为人承担;
4.行为人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5.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
是。从性质上说,追认权是一种形成权,追认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对效力待定行为的承认或拒绝均取决于本人单方意志,无需征得行为人或第三人的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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