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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诈骗罪

作者:时间:2022-09-20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08次举报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0402刑初**

 

公诉机关咸阳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号。现住陕西咸阳市********号。因本案于2020****日被刑事拘留,2021****日被押解至咸阳市**区看守所,20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小计,系陕西古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咸阳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2021)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 。。。。。。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加入电信诈骗集团,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资金共计946852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可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积板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刘某某,属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结合该案的具体情节、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日起至203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聪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日起至20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共同向被害人**退赔损失**:

 

四、被告人刘某某的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一部、被告人李某某的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光盘6张,随案备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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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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