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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六:王某因遭受家暴申请人身保护令案

作者:时间:2023-06-02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29次举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六:王某因遭受家暴申请人身保护令案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六:王某因遭受家暴申请人身保护令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4月,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汪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6年2月登记结婚。2016年3月中旬,王某正值孕期,汪某因不满王某向其要钱买孕装而殴打王某。2016年4月,汪某与他人在朋友家喝酒时,因岳母劝说产生误会,便殴打岳母及上前劝阻的王某。隆昌县公安局第二派出所接到报警出警后,教育和警告了汪某,王某回到娘家。当晚深夜,汪某到王某娘家对其岳母实施骚扰和殴打,报警后,当地派出所出警将汪某带离现场。由于汪某多次殴打王某及其家属,王某怀孕即将生产,为保障其正常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故王某诉至法院,请求禁止汪某殴打、威胁王某及其家属。

(二)裁判结果

隆昌县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王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遂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汪某威胁、殴打申请人王某及其家属;本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如被申请人汪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典型意义

当前社会生活中,在很多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反家暴意识依旧不强,受害人基于家丑不可外扬等考虑,对家暴往往逆来顺受,不愿或者不敢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导致家暴愈演愈烈,往往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家暴已成为威胁家庭和谐的重要因素。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该法的一大亮点在于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性质和法律责任,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赋予司法机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新武器,让清官难断的家务事有了国法可依,为家暴受害者提供了法律保障。法院受理本案后,开启绿色通道,于立案次日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禁止令,有力保护了申请人及其家属免受进一步侵害。通过判后回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感情得到好转,被申请人的家暴行为得到制止,社会效果十分显著。本案受到《华西都市报》等媒体的广泛关注,并入选四川省涉及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等十个典型案例,在社会上营造了共同制止家暴,共同向家暴说不的良好氛围。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王竹,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清官难断家务事并不代表法律不对家庭暴力进行救济,而是要考虑到法律救济对家庭这一特殊法律关系的现实影响。家庭内部矛盾大多数可以通过沟通、冷静的方式来化解,极端情况下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离婚后被侵权人也可以提起侵权诉讼。但如果双方婚姻关系维持,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就无法获得法律的有效救济,陷入长期忍受或者被迫离婚的二难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一大创举,就是借鉴了英美法的禁令制度,在第四章针对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创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依法承担行政或者刑事责任。2016年7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明确,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诉讼费用,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担保,进一步解除了申请人的顾虑。

本案中,法院根据对情况紧急程度的判断,依法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内容明确有力,对家暴实施者达到了震慑的目的。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发布,最终促使当事人感情和好,挽救了婚姻,为出生后的未成年人创造了更好的成长环境,应当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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