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业委会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续聘物业公司,业主该怎么办?

作者:时间:2024-02-06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44次举报

一、案情简介

某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由浙江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服务期限为自2017年11月起至业委会成立与其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合同之日止。

  2022年6月25日至28日,某小区召开了首届业主大会,选举成立了小区业主委员会,并表决通过了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小区业主管理规约,其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委会应当拟定物业选聘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后才能实施。

 同年8月17日,在未经业主大会表决的情况下,业委会在小区公告栏等处张贴关于续聘浙江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该小区物业服务单位的公示,公示内容表明,业委会将代表全体业主,就续聘浙江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公示期为2022年8月17日至23日,公示称,如有持不同意见的业主,可在公示截止日之前将意见反馈单投递至意见反馈箱中,公示截止日之后未参与表决的业主视为同意本次公示内容。

  8月24日,公示期结束后的第二天,社区、业委会、部分业主召开协调会,会上对投票箱进行展示,箱内未收到反馈意见材料。8月30日,业委会与浙江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9月5日,业委会作出《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续签公示通知》,并将该通知与物业服务合同一并进行公示。

然而,小区很多业主对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并不满意。小区业委会作出上述公示后,遭到小区众多业主的反对与质疑:“业委会仅仅通过公示,就擅自代表业主决定续签物业公司,业主是不认可的。”

  2022年8月22日,该小区100多名业主向相关部门联名提出,业委会未经法定程序召开业主大会和表决,不符合法律的形式要求和实质要求,要求监督该小区业委会依法合规履职。

  同年12月,姜某等7人作为小区业主代表,将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至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要求撤销某业委会于2022年9月5日作出的物业服务合同续签公示通知,依法撤销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浙江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二、法院审理/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撤销权是法律规定的权利,设立的目的在于防止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不正当行使权利而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并为利益受损的业主提供救济途径。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属于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法院查明,本案中,被告业委会在续聘物业服务企业中,并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也无证据证明无法送达书面征求意见书等。被告虽辩称程序有所简化,但其仍可以其他如线上等方式召开,而被告未用其他方式征求意见,仅以在公告栏等处张贴续聘公示、续签公示通知等方式进行公示,难以保障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另外,“公告截止日之后未参与表决的业主视为同意本次公示内容”这一公示内容仅张贴于公告栏等部分位置,“视为同意”条款也无明确突出显示,且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此也并无明确约定,不能直接推定未参与表决的业主视为其已同意续聘,这一条款存在瑕疵。

   因某小区已在司法建议推动下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是否续聘第三人为小区物业服务单位进行了表决,故庭审中,原告撤回其中要求撤销某业委会与浙江某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诉请。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22年9月5日作出的《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续签公示通知》的决定。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944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