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律师分析
先说结论:
李某无需给予王某青春损失补偿费20万元。
再谈分析:
双方达成的以登记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现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该协议没有生效。故本案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具体理由:
首先,到民政局登记离婚或到法院协议离婚是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的主要目的之一。从目前规定来看,合法的离婚形式有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两种。其中,协议离婚是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书面协议的前提下,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自领取离婚证之日起,离婚生效。
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相比,具有节约司法资源、保护个人隐私、程序简洁和体现当事人意思形式。为了享受到协议离婚的好处,双方当事人对因离婚可能导致的个人利益作出取舍。
换言之,双方当事人之所以签订离婚协议对自己利益作出处分是为了达到协议离婚的目的。因此,如果协议离婚不能实现,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的目的就无法实现。进而,如果还认定离婚协议的条款有效,显然与当事人的缔约目的相违背。
其次,司法实践中,在一方当事人期望协议离婚而另一方当事人并未表达同样意愿时,一方当事人为实现协议离婚的目的,在权衡利弊后,往往会作出甘愿少分或不分财产、放弃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或独自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等不利自己的意思表示以换取对方同意协议离婚的结果。当事人这种自愿承担不利后果的行为属于对自己利益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并不违法。一旦对方当事人为获得该利益而同意协议离婚,那么双方就会通过离婚协议形式将这种权益的处分固定下来,具体表现为协议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条款、个人财产处分条款、子女抚养权归属条款、抚养费给付条款、夫妻共同债务甚至夫妻个人债务承担条款、损害赔偿数额条款等。显然,当事人一方在离婚协议的上述条款中作出对自己不利的承诺,是以达到其协议离婚目的为前提。换言之,如果不能实现协议离婚的目的,当事人一般不会作出上述对已不利的承诺。可见,一方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的真意是:如果协议离婚成功,则同意离婚协议中对已不利的条款生效,反之,则不认可上述对已不利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