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互助本是好事,帮邻居遛狗未牵绳致他人损害,是遛狗人还是饲养人的责任?近日,闽侯法院成功调解这样一起纠纷。
2021年8月30日,小李帮邻居小梁遛狗但未系狗绳,狗突然窜出,导致在小区散步的小芳受惊摔伤。医院诊断小芳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30天,后经鉴定机构鉴定,小芳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小芳因与小李、小梁等人协商赔偿事项未果,遂将遛狗者小李、狗的主人小梁以及小区物业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12余万元。
闽侯法院陈彬法官在收到案卷材料后,即与案件当事人联系进一步了解具体情况,发现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当事人仅对赔偿金额、责任比例等存在异议,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小李自愿赔偿小芳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75000元,小梁自愿对小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小芳自愿放弃对小区物业的诉讼请求,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进行追偿。本案中,小李无偿帮助小梁遛狗,在遛狗过程中致小芳摔伤,小梁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小李在遛狗过程中未系狗绳,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存在重大过失,小梁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小李追偿。物业公司应当保障小区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对服务区域内违法养犬行为进行监督和劝阻,否则也要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家庭饲养动物,但不文明不规范饲养动物现象时有发生,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也日渐增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规定,文明饲养,避免侵害他人。小区物业也应积极履行职责,对服务区域内违法饲养行为进行监督和劝阻,营造和谐文明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