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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管婴儿未成功,尚未使用的冷冻胚胎,当事夫妇是否能够向保管冷冻胚胎的医疗机构要求返还?

作者:时间:2024-02-20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78次举报

一、案情简介

    2020年3月,王某夫妇试图通过“试管婴儿”技术生育子女,遂接受辅助生殖医疗机构和睦医院的服务,购买了辅助生殖促排卵套式服务、取卵套式服务、胚胎移植套式服务等服务套餐,经过备孕检查、打针促排、取卵、取精、配子等流程成功培育了多枚冷冻胚胎,但经过多次移植,还是未能成功生育。此时尚有8枚冷冻胚胎在和睦医院的实验室中保存。于是,王晓夫妇希望能够换一家辅助生殖医疗机构接受服务,故要求A医院将现存的8枚冷冻胚胎返还,但是这一要求被A医院拒绝。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后,王某夫妇将A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A医院之间的保管合同,并要求A医院返还剩余8枚冷冻胚胎。


二、法院审理/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夫妇和A医院之间属于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王某夫妇因生育需要,在A医院处接受辅助生殖技术并支付费用,A医院提供医疗服务并出具了收费单,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虽然A医院将未使用的8枚胚胎冷冻予以保存,在形式上与王某夫妇就8枚冷冻胚胎形成保管关系,但该保管关系实质上是基于双方以辅助生殖为目的的医疗服务合同产生,A医院的保管行为属于该医疗服务合同义务的延续,因此,本案应属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而非一般意义上的保管合同纠纷。在庭审中,王某夫妇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解除与和睦医院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A医院对此表示同意。鉴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故法院支持王某夫妇变更后的第一项诉讼请求。

  移植之前的冷冻胚胎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物,其所有权应归属于王某夫妇。在本案医疗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形成的8枚冷冻胚胎,其形成源于王某夫妇双方精子和卵子的结合,蕴含了他们的遗传基因,具有孕育生命的可能,有特定的人身属性和情感属性,故王某夫妇对于这8枚冷冻胚胎天然地享有专属性权利。而且,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冷冻胚胎的返还并无禁止性规定,王某夫妇主张取回冷冻胚胎并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亦不违背传统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因此,法院认定王某夫妇有权主张A医院返还8枚冷冻胚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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